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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发布时间:
2022/10/30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使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环境下进行。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
测,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条例》第21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
喷射器
、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2.《条例》第79条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原则要求
1-检验检测范围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条例》第41条)。
2.检验检测相关要求和规定
(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第43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条例》第46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例》第48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条例》第41条)。
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条例》第44条)。
三、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条例》第51条)。
(二)行政审批事项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许可、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条例》第52条)。
(三)安全监察作法及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
喷射混合器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条例》第57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条例》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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